公告详情 国企 发布于 2026-06-06

中山市路桥新途工程有限公司社会招聘公告

中山市路桥新途工程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中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现因经营发展和业务开展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1名员工。公司深耕施工建设、环保建材、道路养护及供应链服务四大核心板块。招聘岗位要求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遵纪守法,诚信廉洁,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心理素质和身体条件,以及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任职资格。报名采用邮箱投递方式,材料发送至ZSLQXT@163.COM,投递命名格式为「姓名+应聘单位+应聘岗位」。薪酬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公司薪酬福利制度规定执行。

单位类型
国企
单位地址
广东省中山市
发布日期
2026-06-06

公告正文

中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成立于1985年,是中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深耕施工建设、环保建材、道路养护及供应链服务四大核心板块,并重点培育下属中山市路桥新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路桥新途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路桥益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发展,持续做强做优集团施工业务产业链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和业务开展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1名员工,招聘事项如下:

一、招聘岗位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品行端正,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绩突出;

2.遵纪守法,诚信廉洁;

3.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心理素质和身体条件;

4.具备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

详见《中山市路桥新途工程有限公司岗位需求表》(附件1)。

1.曾因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的;

2.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3.曾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曾在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才引进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等环节中存在违纪行为的;

7.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8.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9.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受到禁入限制方式责任追究处理的;

10.本人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11.根据有关规定,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聘用的其他情形。

本次报名采用邮箱接收方式,报名截至招聘到合适人选之日。

报考人员应聘材料需通过邮件形式发送(命名方式:姓名+应聘单位+应聘岗位),发送至指定邮箱(ZSLQXT@163.COM)。不接受其他形式投递。应聘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中山市路桥新途工程有限公司应聘申请表》和《中山市路桥新途工程有限公司应聘人员信息表》,其中《中山市路桥新途工程有限公司应聘申请表》填写后请打印、签名、扫描(电子文档及扫描件均需发送,文件命名方式:报名表+姓名+应聘岗位);

2.个人简历(含应聘人员过往工作履历情况、从业企业规模、个人岗位职责、管理的团队规模、业务体量、业绩及经济绩效、业内社会认可度等情况);

3.居民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扫描件

4.学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扫描件。国内院校就读的须提供学信网学籍材料,国(境)外院校就读的须提供教育部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函;

5.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等证书扫描件,需提供官网证明信息;

6.任职条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扫描件。

上述材料显示必须清晰、完整,并按要求标好序号及准确命名(如:姓名+本科毕业证书+应聘单位+应聘部门+应聘岗位)。应聘人员报名材料应整理为一个压缩包文件后上传(压缩包命名方式:姓名+应聘单位+应聘部门+应聘岗位)。

应聘人员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须在收到反馈意见后按时补充,逾期未提供的视为放弃报名。

根据岗位设置的选聘条件对应聘人员资料进行审核筛选,按各岗位简历选聘情况确定并通过电话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进入综合考评环节人员。

本次招聘采用面试的方式进行综合考评,分为初试和复试,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根据面试结果,由用人单位结合工作需要确定考察对象。

根据招聘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对入选人员开展背景调查。体检与背景调查同步开展,有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

根据招聘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对入选人员开展背景调查。体检与背景调查同步开展,有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

根据用人单位流程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及开展任前谈话等工作。

拟录用人员的薪酬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公司相关薪酬福利制度规定执行。

本文信息来源于 中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由上岸Claw 聚合整理,具体信息请以原文为准